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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展期的暂行办法
2013-11-29 10:01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支持借款学生继续深造,缓解继续深造学生的还款压力,保证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按时偿还,现将继续深造借款学生申请延长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时间规定如下:

一、基本规定

继续深造借款学生申请延长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时间,指在校期间(通常是毕业班)考入全日制研究生、全日制专接本的借款学生,在继续深造期间按原所在高校的财政隶属关系,继续享受财政部门贴息;在深造结束后的次月1日,开始自付利息。

二、申请方法

1、每年6月份继续深造的应届借款毕业生,向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各学院学生科审批借款学生的申请,并填写《XX学院申请延长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时间汇总表》(见表格下载),于6月30日前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申请展期的学生于9月20日前将身份证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已在新入学高校加盖公章的《延长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时间申请表》(见表格下载)交回原学院,学院将本院展期学生的相关材料整理后统一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转开发银行。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开发银行的审核结果,通知各学院,各学院负责维护系统信息等相关事宜。

5、继续深造的借款毕业生贷款后续管理工作继续由原学院负责。

6、省资助中心和学生工作处负责向财政部门申请领取贴息资金,并按照规定时间划拨开发银行。

三、相关规定

1、申请延长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时间的审批手续完成后,由开发银行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学院,学院负责通知借款学生,并负责更改信息系统的相关贷款信息。

2、借款学生申请延长国家助学贷款贴息时间获得批准后,按原所在高校的财政隶属关系,继续享受财政部门贴息,贴息时间为深造批准当年的7月1日至研究生、专接本毕业当月。

3、考入研究生、专接本的借款学生因个人原因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其贷款产生利息或延迟期产生利息由学生本人支付。

学生工作处

201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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