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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2015-09-25 16: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河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教[2017]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给我校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在校生人数为依据,将名额分配至各学院。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3档。1档为每生每年2000元,资助对象为一般困难学生;2档为每生每年3000元,资助对象为困难学生;3档为每生每年4000元,资助对象为特别困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上一学年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经学校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以学生的道德品质和家庭经济状况作为评审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团工作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委员会,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认定情况,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本学院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待资金拨付后,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拨付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燕山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燕大校字[2014]184号附件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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