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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研究生校内助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2015-09-25 16: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内在激励机制和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学校设立研究生校内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校内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校内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三条 研究生校内助学金由燕山大学出资设立。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五条  研究生校内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按时参加教学活动。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学校将研究生校内助学金按月拨付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每学年按10个月平均发放)。

   第七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校内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校内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校内助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在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不享受研究生校内助学金;受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在处分期间内不享受研究生校内助学金;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校内助学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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