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奖励表现良好的本科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燕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燕大校字〔2013〕17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校内奖学金由燕山大学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中表现优良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比例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本科生校内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奖励标准、比例如下: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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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标准(元/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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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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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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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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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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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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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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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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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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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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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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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本科生校内奖学金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期未受过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良好,参评学期所有课程考试均及格。
第五条 参评学期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具备本科生校内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 获得本科生校内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等其他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与申诉
第七条 本科生校内奖学金以学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作为评审的基本条件,综合测评成绩是评审本科生校内奖学金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本科生校内奖学金每学期评审一次,每学期第4周至第7周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依法依章的原则。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团工作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工作委员会,根据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参评学期综合测评成绩排序,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提出本学院获得校内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对校内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提交学校学团工作系统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审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学期第10周前将本科生校内奖学金一次性拨付到获奖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本科生校内奖学金的发放工作,不得截留、私分,确保校内奖学金用于奖励表现优良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